凱信小學堂

贈與稅-觀念澄清

一、夫妻之間不動產買賣,一樣課徵土地增值稅與契稅。夫妻為配偶,非二親等以內親屬,所以夫妻間買賣不會被視為擬制贈與。


二、夫妻之間不動產贈與,免徵贈與稅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,但要課徵契稅。夫或妻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,視為擬制遺產,課徵遺產稅。


三、父母於子女婚嫁時之贈與,父母親各一百萬,合計兩百萬,但不適用物價指數連動法。


四、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僅贈與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時,才不計入贈與總額,也就是免贈與稅。


五、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,免徵遺產稅。但僅贈與給配偶、直系血親親屬時才免徵贈與稅,與農業用地差別在於兄弟姊妹。


六、屬於課徵標的物者,可以實物抵繳;不屬於課徵標的物者,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,視其是否容易變價或保管,才可實物抵繳。


七、繼承農業用地以「扣除額」辦理,屬課徵標的物,免徵遺產稅,可實物抵繳。贈與農業用地以「不計入贈與總額」辦理,不屬於課徵標的物,兩者在實物抵繳時效果不同。


八、公共設施保留地,列入遺產總額中,以「扣除額」辦理,屬課徵標的物,免徵遺產稅,可實物抵繳。贈與與遺產稅觀念相同,但須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,始能實物抵繳。(遺贈細44 Ⅱ)


九、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,屬非公共設施保留地,不計入遺產總額中,免徵遺產稅,不屬於課徵標的物,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,視其是否容易變價或保管,才可實物抵繳。但是贈與時列入贈與總額內,應課徵贈與稅,屬課徵標的物,得實物抵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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