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存登記

主題探討

壹、意義

    一、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指「新建」或「舊有合法」之建物,為確保其權屬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之登記。因建物所有權登記為首次登錄於登記簿並建立完整資料 之登記,故又俗稱「保存登記」。

    二、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要建物所有權人(起造人)提出申請才會登記,目前並無法令強制規定。

貳、要件

    一、建物須合法

     合法之建物才可以登記,所以違章建築不能登記。

    二、基地須已完成登記

     土地上已有建物者,應於土地所有權完成總登記後,使得為建物所有權登記。

    三、須有基地使用權

     建物起造人,須有基地之使用權方可建造建物,其使用權之來源,有所有權、地上權、典權、租賃權或使用同意書。

    四、須辦妥建物第一次測量

     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,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。

     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,得以經開業之建築師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繪製及簽證之「建物測量成果圖」,直接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(每建號20元規費),不在此限。

參、應備文件

    一、登記申請書

    二、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

    三、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之一:

       (一)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。

       (二)門牌編釘證明。

       (三)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。

       (四)繳納水費憑證。

       (五)繳納電費憑證。

       (六)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。

       (七)地形圖、都市計畫現況圖、都市計畫禁建圖、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。

       (八)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。

    四、身分證明文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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