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定期限契約終止(土地)

實績二: 未訂立「書面契約」

壹、地點:新竹縣竹北市中興段

貳、發生原因:

民法第422條:「不動產之租賃契約,其期限逾一年者,應以字據訂立之,未以字據訂立者,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。」。超過一年期限之不動產契約,未訂立「書面契約」所造成。

參、解決之方式:

         一、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多次協議,多次無共識,再協議才達成共識。

         二、情理與需求上解決,承租人年歲已大,拿到補償金後想另購土地,完成工廠與門市合一計畫,原本占有之土地無法辦理繼承,非長久之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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